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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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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第十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中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法条的语义中分析,在反垄断法层面下的知识产权滥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了竞争行为。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除了要满足排除、竞争的条件,还需事先存在一个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未有相关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第四稿)》(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指南》)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行为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1)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2)确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3)界定相关市场;

(4)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5)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

(6)如果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则进一步考察该行为的有力影响以及该有利影响是否大于排除、相关市场竞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美国成文法中没有知识产权滥用这样的表述方式,而是分别规定了专利权滥用、商标权滥用和版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其中最早也最重要的是有关专利权滥用(patentmisuse)规定。在美同,专利权滥用往往不专利诉讼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使用,尽管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有时可以形成反诉的基础,但专利权滥用本身不是一种可起诉的侵权。如果被诉侵权者基于所谓的滥用行为提起反诉,那么这种反诉也必须满足提起反诉的那个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证明滥用成立的责任在于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一方。如果滥用被裁定成立,那么该专利权就会被判决不可实施,直到该滥用被消除。滥用的裁定排除了预期的禁令救济和在滥用发生期间的损害赔偿金的获得。因此,一旦滥用被认定,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以及任何第三方,就可以在消除滥用行为前的那个期间内免费使用专利技术,①由此创立了美国专利法中特殊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但是随着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逐渐完善,利用反托拉斯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也成了重要的手段,同时也影响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界定,即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重大知识产权滥用还必须违反反托拉斯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哪个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

2.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3.平等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

4.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与他人进行交易,并恪守信用,不践踏诺言;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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