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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