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可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等恶习、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也应准予离婚。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性生活缺乏是否会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
性生活缺乏可能成为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否成为主要原因则取决于夫妻双方的价值观和沟通方式。对于一些夫妻来说,性生活的满足是他们婚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缺乏性生活可能导致情感和身体上的不满足,进而影响婚姻关系。然而,对于其他夫妻来说,他们可能更注重其他方面的互动和共同目标,性生活并不是他们关系中的主要焦点。因此,性生活缺乏是否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应该考虑夫妻双方的整体关系和价值观,以及他们对婚姻的期望和需求。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通过调解或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如果经过调解后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人民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经过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性生活缺乏可能成为离婚的重要因素,但是否成为主要原因则取决于夫妻双方的价值观和沟通方式。需综合考虑夫妻关系的整体状况和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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