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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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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机关管辖。2、对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机关受理并移交的,机关应当受理。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4、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机关管辖。5、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6、县级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7、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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