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第3种观点: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如果案件能够合并审理的,可以一起立案。普通共同诉讼的多个原告在实务中可以单个起诉、也可以一起起诉;可以立一个案子,也可根据具体案情立两个以上案子。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2人以上,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4、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个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这是与必要共同诉讼区别的关键点。在实践中,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时容易混淆,比较常见的是将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而涉讼的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如果案件能够合并审理的,可以一起立案。普通共同诉讼的多个原告在实务中可以单个起诉、也可以一起起诉;可以立一个案子,也可根据具体案情立两个以上案子。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起诉或应诉。构成诉讼标的同种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二)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三)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2种观点: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如果案件能够合并审理的,可以一起立案。普-通共同诉讼的多个原告在实务中可以单个起诉、也可以一起起诉;可以立一个案子,也可根据具体案情立两个以上案子。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2人以上,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构成诉讼标的同种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若干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该争议的不动产并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动产,甲的确认请求并不是针对共有人,而是分别针对乙、丙、丁的,因为乙、丙、丁均主张该不动产为自己所有。如果甲的请求是针对共有人的,则为必要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4.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个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这是与必要共同诉讼区别的关键点。在实践中,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时容易混淆,比较常见的是将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而涉讼的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有人认为,被损害的数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这一共同的权利是因加害人的同一侵权行为所致,如甲驾车不慎同时致伤乙、丙二人。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丙、乙虽然同时被一辆车撞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地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之间的权利并不是连带的或共同的,他们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既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但只能分别确定。尽管本案的赔偿请求权是因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所产生的,但这种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并不能形成共同的权利义务。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如果案件能够合并审理的,可以一起立案。普-通共同诉讼的多个原告在实务中可以单个起诉、也可以一起起诉;可以立一个案子,也可根据具体案情立两个以上案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同案由如果存在主从关系且有一定牵连,可以一同起诉。如果完全是不相关的案由则不能一同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1种观点: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一、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区别是什么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请求的第三人。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一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这种人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人资格参加诉讼。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情况,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人不不起诉对案件正常起诉没有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3种观点: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一、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1、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1)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2)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2、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括两种:1、外部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外部关系问题上,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对立状态。2、内部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与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我国采取人民依职权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否则,不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均应追加;而被告则必须追加。但是,为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如果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应追加,至于从程序上如何处理,取决于能否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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